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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 v3.0官方版

青岛金税三期个税系统[下载地址]
青岛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 v3.0官方版

青岛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是一款青岛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整合了多企业管理、人员登记、报表填写、申报表报送、申报更正、网上缴款等多种功能,安装之后就可以快速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了,方便快捷,推荐大家下载!

青岛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 v3.0官方版

软件特点

1.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业务框架实现了全覆盖:覆盖各层级国、地税机关征管的全部税(费)种,覆盖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

2.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以简捷高效为目标,优化重组业务,明确受理即办事项,精简处理环节,实现税务事项的多业务处理模式。

3.加强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将提高税法遵从度作为税收管理的战略目标;立足于风险防范,着眼预警提醒,聚焦高风险领域和对象。

4.金税三期优化系统通过建设国税、地税统一标准的核心征管应用系统,实现国地税业务交互、信息实时共享,加强共管户的管理,实现联合登记、联合双定户核定、联合信用等级评定、申报信息共享,提高双方信息采集准确率,达到国地税双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的目的。

5.金税三期优化系统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提出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船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了跨税种、跨纳税环节的信息共享,深化了税收管理的颗粒度,将以前停留在纳税人层级的管理深入到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层级。

6.金税三期优化系统引入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业务理念,突出个性化服务,建设能提供多种渠道组合的、协同服务的信息化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手段和统一的服务内容,能够提供网上、电话等多种办税服务渠道以及提供涉税事项处理、信息查询、推送与发布、双向交流互动等全方位的服务,从而满足纳税人多方位的纳税服务需求。

常见问题解答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

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问答

1、20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在20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过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提供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所掌握的扣缴信息为纳税人预填写了12万自行申报表,纳税人可以审核、修改后进行保存提交,轻松完成12万自行申报。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流程是什么?

答: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采取网上自行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需要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 http://etax.qdds.gov.cn) 实名认证注册后,点击“12万申报”,阅读申报须知后,可以查看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扣缴信息预填写的12万自行申报表,纳税人如无其他收入,可保存提交申报;纳税人如存在其他应申报收入,可自行修改完善,然后保存提交申报。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网上自行申报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应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 http://etax.qdds.gov.cn)完成申报,申报时间从2017年1月1日0时起开始,3月31日24时结束。纳税人可以随时登录网站完成申报,不受工作日、工作时间的限制。

4、在填报年所得12万申报表时是否对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直接提交就行?

答:纳税人实名认证后,在填制申报表时,系统提供的预填列的数据目前仅包含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数据,纳税人可能还有申报表“所得项目”栏所列除没有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所得,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进行自行申报。税务机关也将陆续对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自行申报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推送,为纳税人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不包括哪些所得项目?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7、网上12万自行申报要先进行网上实名办税认证吗?

答: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落实实名办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 2016〕111号)文件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推行互联网实名办税。实名认证后,有利于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减少纳税人重复提供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证明资料,有利于办税人员诚信办税。

8、网上实名办税认证有什么用处?

答:用户注册、实名认证成功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底41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提供有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税收信息”。您可以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 http://etax.qdds.gov.cn)进行年所得12万自行申报,查询本人的税收信息,打印纳税清单,预约邮寄完税凭证。

9、如何进行网上实名办税认证?

答:使用互联网实名办税认证服务的个人,在青岛地税自然人网上办税厅中完成实名办税认证。目前,青岛地税是借助银联系统来完成实名认证。注册过程中系统自动转入银联公司界面,通过校验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卡号信息、持卡人身份证信息、以及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借助银行已验证过的实名信息完成地税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

10、网上实名办税认证信息及用户安全如何保障?

答:银联卡片信息录入仅用于实名身份验证,银联公司仅向税务机关传递您是否通过了实名认证,不传递银行卡信息,也不会进行扣款或支付,不涉及任何缴款缴费等资金往来,您可放心使用。同时,登录时采取个人密码和手机动态码双因子验证方式,需本人亲自操作方可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级机关对您提交或上传的信息依法实施管理,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用户涉税信息、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的保密义务。

11、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多处所得要合并计算纳税,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标准。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任职单位已扣缴的税款,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12、纳税人如何利用自然人网上办税厅核实工资薪金多处所得信息?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提供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多处所得信息,数据来源于税务局征管系统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清单”模块查询扣缴明细,请认真核对,若有异议,请拨打12366-2,进行反映,税务机关的后台受理人员将为纳税人核实,并指导进一步处理。

13、利用自然人网上办税厅开具的纳税清单有什么用途?

答:纳税清单的数据来源于支付给纳税人本人所得的单位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扣缴信息,清单将在纳税人本人申请社会公共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纳税清单接受单位可以通过扫描清单右下角的二维码,查验纳税清单数据的真实性。

14、纳税人如何进行预约邮寄完税证明?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不再为纳税人统一邮寄完成证明,如果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完税证明,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网上办税厅“完税证明”模块预约申请邮寄,税务机关将根据预约申请办理完税证明邮寄工作。

15、个人哪些情况下需要自行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7、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轻微首次逾期申报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予罚款十元。

较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予罚款五十元。

较重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届满后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处予罚款一千元。

同时,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12万自行申报义务的,将可能被计入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

1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一般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一般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据以下违法情节给予处罚。

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标准

一般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扣缴义务人支付应税所得,而未扣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2、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各所得项目具体如何计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各所得项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23、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收入超过12万元,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的自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据此,此外籍个人不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24、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5、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12万自行申报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您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请您认准“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 ( http://etax.qdds.gov.cn)并注册登陆,谨防钓鱼网站欺骗。同时,在实名认证过程中,青岛地税不会要求纳税人完成任何缴税、缴款等支付操作,一旦有任何资金缴付行为,均为欺诈欺骗行为,您可拨打12366—2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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